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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7402/2024-69885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4168cc银河线路 | 生成日期: | 2024-09-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地方标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生活垃圾;党政机关;江苏省;垃圾分类;分类管理;南京市;处置;公共机构;机关事务;志愿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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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江苏省地方标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2/T 4823-2024)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发布,9月14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在南京市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标准基础上,由4168cc银河线路、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制定。
一、标准出台背景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江苏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系统谋划,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同时强化法治保障,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牵头起草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指导各地加快推动地方立法。目前南京、无锡、徐州、苏州、连云港等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常州、镇江、泰州市出台了政府规章,其他设区市均已将垃圾分类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各地已逐步建立起以法治为基础的垃圾分类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先后发布《关于推进江苏省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考核问效、示范试点等一系列措施的推进实施,大部分党政机关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积累了先进经验,取得了阶段性成就。
标准作为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质效,4168cc银河线路提出以标准支撑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更好落地实施,固化南京市及其他各地市先进实践做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化路径,助力全省各地党政机关单位有效实现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贡献。
二、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13章,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要求、组织管理、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宣传引导、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志愿者管理、信息管理、检查与评价改进。
第四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强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和目的,规定垃圾按照四分类开展日常管理;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对党政机关的要求,在标准中强调了党政机关在管理中应当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管理,目的在于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主体,形成组织保障和推进合力。根据《关于推进江苏省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苏事管〔2017〕93号)以及各地市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的规定,明确职责内容,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六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相关设施设备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分类收集设施方面,提倡分类收集设施“撤桶并点”,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做出了规定并给出了设置参考,利于党政机关实际操作;规定了垃圾收集房(亭)关于地面、给排水、通风等方面的建设要求;规定了分类收集设施的相关性能,满足正常使用、环保、智能化等需求;规定了分类设施设备在维护、更新、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此外,规定分类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等按照GB/T 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执行。在分类处置设施方面,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对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七章规定了党政机关面向全体职工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强调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职工的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的源头减量。强调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制止餐饮浪费、落实限塑、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循环利用,从源头实现厉行勤俭节约、生活垃圾减量的行为习惯,带动在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党政机关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方面的管理要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市的地方性法规,给出了分类投放的参考方法,便于具体操作;规定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应当交予相应的处置或回收利用单位进行收运和处置,并签订服务协议,目的在于杜绝将已分类的垃圾混收混运,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增强垃圾分类的质效。
第十一章规定了党政机关对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的管理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46城万人志愿者”活动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10号)以及各地市开展志愿者活动的成效亮点,规定了党政机关在人员选派、队伍组建、机制建设、活动内容、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党政机关职工坚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以身作则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带动形成积极分类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的信息管理,规定了应当建立专项台账,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行的记录,从前瞻性角度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检查与评价改进,通过强化考核问效,促进形成垃圾分类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有利于推动党政机关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